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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员工食堂也要交增值税了?

发布时间:2026-01-20 15: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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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1月1日施行后,引发了财税从业人员的大量讨论,其中有一个问题争议颇多,那就是员工食堂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可见实施条例在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内删除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那么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堂,是否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一、是否属于经营性行为

如果判定员工食堂属于经营性行为,不管是按照36号文件还是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都应该缴纳增值税,相当于企业把外面的餐饮店开到了企业内,或者承包给外面的经营主体,企业方便了员工,员工享受了便利,但经营属性没有争议。企业或承包商需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非经营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认为并没有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谋取经济利益,需要区分如下情形:
(1)给予员工一定额度的餐补,超出部分需额外付费
比如员工中餐餐补10元,超出部分需要自行付费,从表象来看企业确实收钱了,特别是某些企业的收款码关联了微信小程序可能会涉及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推送。该处是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毕竟符合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形式要件。
建议调整方法:企业不直接收取员工费用,可进行超额费用的(电子)账簿登记,从员工工资里以福利费的方式进行扣除或额外申报个人所得税

(2)食堂免费开放,不收取员工任何费用
这种情形我认为是需缴纳增值税的,在《增值税法》第五条中规范了视同销售的情形,包括“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但唯独不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服务”,员工食堂如果免费开放给员工,属于无偿转让餐饮服务,既然不属于视同销售,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了。

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1)存在餐补的企业,餐补部分属于职工福利的一部分,应该并入员工个人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免费开放的食堂,其集体福利的特征决定了福利的不可分割性,针对不可分割的集体福利,个人所得税因缺乏计税依据(我吃一碗,你吃三碗,无法量化)而无法计缴申报,类似的有员工聚餐、员工茶话会等。

总结:企业通过食堂为员工提供餐厅福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看似政策空白区,实则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企业食堂是免费提供的,我认为无需缴纳增值税。食堂存在收费项目的,原则上属于应税交易,应当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企业需要做好食堂收费规则的调整,尽量避免被认定为增值税的应税交易,以免产生增值税款。
如果这部分餐饮服务交易金额较大,可能会涉及企业应税销售额的提升,触及一般纳税人的升级线,再适配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号公告,那问题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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