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申报免征增值税收入的风险提示
2025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先不讲变化,但有同行发现,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有风险提示指标推送,就是2%的减免增值税应该放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放入主营业务收入。
问题是日常我们做账,只是将1%部分的增值税作价税分离,并没有将2%的减免增值税放入营业外收入。
那么税务系统的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是将减免的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如果我们日常处务处理也是这个口径,那么就满足了税务申报和财务报表的逻辑对应。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确认收入时,先按3%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按含税收入÷1.03计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3%计算的税额)
2.申报时享受减征优惠,将减免的2%税款转入收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适用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或 贷:其他收益(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为什么这样处理?将减免税款单独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符合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或利得的核算要求。
这种处理方式使增值税减免数据与财务报表中的“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项目自动匹配,避免因数据逻辑不一致触发税务监控风险。
虽然账务处理方式不同,但减免部分已包含在收入中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不会导致税款少缴。如果我们之前直接按1%入账(未计提3%),不管如何处理,最终是不影响总税负,但导致税务数据逻辑问题。
当然如果收到风险提示,可向税务机关做个情况说明,减免部分已作为收入计税,无合规问题。
这只是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的逻辑问题。如果按3%做价税分离,又会导致增值税的不含税收入金额与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产生差异,因为我们开票时,价税分离的税率是1%,如果增值税申报表按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口径填写收入,系统是不会通过的。
总结:练练个人认为,这是系统风险提示设计存在的不合理不统一的情况,应该做到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口径一致,与开票系统的价税分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