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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股东之间约定部分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25-08-28 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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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能注意到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差别,是很好的。就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而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另外,共同出售权在《公司法》中并无规定,属于股权投资+实践中创设出来的一种权利,

在股份公司中,可以通过股东间的《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进行约定,这是有效的。以下对共同出售权的主要内容做总结分析,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或者关注我的专栏。

共同出售权,也可称之为随售权+,为公司法并未作出规定而属于股权投资领域创制的一项优先权。一般情况下,创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投资方作为优先权权利主体可按照同等条件向受让方转让股权。股权投资中,创始人对于公司发展以及投资人而言,非常重要,该项优先权的主要目的,在于投资人与创始股东利益绑定、共同进退,防止创始股东通过转股退出实现“金蝉脱壳”

在投资协议的条款审核中,共同出售权与优先购买权的衔接、共同出售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行权程序、行权比例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1、与优先购买权的衔接

在条款安排上,通常“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为前置条款。在经同意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情况下,当非常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时,可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买入”:当出于谨慎或者先收回部分投资本金考量时,可选择行使共同出售权“卖出”。共同出售权与优先购买权在适用上,应考虑好衔接建议采用并行顺序而非先后顺序。即当发出转股通知后,有权主体可同时自行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还是共同出售权。

表述一:如果主要股东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公司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投资人应有权向拟受让方转让投资人在公司中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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