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无真实运输业务!一自然人介绍虚开发票被罚
近日,一税务局发布了对一个自然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明知两公司无真实运输业务,一自然人介绍虚开发票的行为,被税务局处以罚款10万元。
税务局于2025年2月21日至2025年3月4日对该自然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税务局稽查系统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该自然人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显示,该自然人在明知内蒙古**运输有限公司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介绍内蒙古**运输有限公司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 份,金额合计 1660712.77元,税额合计 149464.51元,价税合计 1810177.28 元。
相关证据资料如下:
1、检察院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
2、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
3、银行资金流水
4、**公司记账凭证、发票明细
5、董**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四条:“虚开发票应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自然人介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 100000元。
限自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税务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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