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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跨境电商(纳税人的6个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5-11-05 17: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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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份电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企业”)把在平台内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第三季度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后,部分电商企业都收到了“风险提示”信息。

分析电商企业和平台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特点,以下六个问题,需要电商企业和平台企业引起重视。


一、刷单是否计入收入


刷单是电商企业多年的“顽疾”,为了获取更多流量,各类刷单现象层出不穷,甚至还衍生出专门以此为生的群体。


刷单的存在,导致销售数据失真,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误导,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驱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第三季度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的答疑中明确规定: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


电商企业在自行申报2025年第三季度收入时,如果剔除了刷单收入,但平台报送的相关收入信息又包含了刷单收入,两个数据经税务系统比对后必然会产生较大差异,“风险提示”自然如期而至。


电商企业若对此“风险提示”不闻不问,后续也必将付出为刷单收入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的代价!


二、销售流水是代收款还是收入


【案例】A公司是一家电商企业,在某电商平台销售B公司的商品。A公司和B公司约定,A公司按销售额的40%分成,B公司按销售额的60%分成。A公司在电商平台经营的各类成本费用,由A公司自行支付。上述款项由平台按A和B确定的分配原则,定期分别支付给A(按扣除平台费用后的余额打款)和B。


情形1:消费者购货后,由A公司开具发票。


情形2:消费者购货后,由B公司开具发票。


在第一种情形下,A公司充当了贸易商的角色,相当于从B公司买货后再卖给消费者。A公司需要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未开票的也要按无票收入申报),而不是仅将40%的分成款确认收入。


在第二种情形下,A公司相当于给B公司提供了代理销售服务,也即是俗称的“代销”。该模式下,A公司所获取的收益是销售货物的“佣金”。


由于是A公司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平台企业在报送A公司的销售收入时,会按全额申报,而不是按A公司和B公司约定的40%申报。


对于A公司和B公司而言,该模式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1、A公司的涉税风险


A公司提供的是代销服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A公司需要就销售货物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多数是13%),在B公司未给A公司开具进项税发票的情况下,A公司的税负无疑会大大增加。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实施后,《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均未对代销做出规定。但对于代收款做了规定。即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是价外费用”,受托方不需就该代收款缴纳增值税。


从2026年1月1日开始,类似上述A公司的代销行为(A公司销售B公司商品,B公司给消费者开票)是否可以按代收款的规定,A公司仅就40%的分成部分按服务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呢?目前还不得而知。


2、B公司的涉税风险


B公司给A公司40%的分成款若被认定为“佣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B公司只能按A公司代销收入金额的5%计算税前扣除限额,另外35%均需做纳税调增处理,且不能向以后年度递延扣除。这无疑也是B公司的不可承受之重。


三、一次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


【案例】C公司是一家电商企业,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自己的培训课程,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付费购买C公司的会员卡后,可在会员卡有效期内不限次、不限时听课(无需再额外付费)。某季度,C公司通过该电商平台销售会员卡300万元(含税)。电商平台报送当季度C公司收入时,按300万元申报。


C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当季度收入时,要把含税收入300万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在整个会员卡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该情形下,C公司申报的销售收入和平台报送C公司的销售收入也会存在很大差距。若被“风险提示”,C公司可以忽略;如需到税务机关解释,把上述业务模式及收入确认原则讲清楚即可。


四、投流支出能否按成本全额列支


电商企业为了增加曝光量,除了“刷单”手法外,还可以通过向平台购买“流量”的方式实现。有些电商企业——尤其是以服务为主的电商企业,其购买流量的支出可能会达到成本费用总额的50%,甚至更多!


这种模式下,电商企业购买流量的支出属于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还是只能按一定比例限额税前列支的广告费?


按现有政策,只能按广告费确认,并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扣除(具体见《买流量不是广告支出?》)。如果电商企业将投流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无疑也是很大的税收风险。


五、给主播个人的佣金如何扣税


【案例】D公司是一家电商企业,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日用消费品。为了增加商品销售量,与某知名主播个人签约,邀请该主播帮其带货,合作周期一周。主播要求的税后佣金比例为销售额的15%,税款由D公司承担。


合同签订后,该主播带货效果异常火爆,合作期满后结算,D公司需向该主播一次性支付税后佣金31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D公司向该主播付费,需要填写《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向税务机关报送主播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由于D公司和主播个人是劳务合作关系,其向主播个人支付的佣金,需要按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D公司是电商平台内的经营主体,不是电商平台,也不是电商平台的运营主体。因此,其代扣该主播个税时,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所规定的劳务所得计算方式,只能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D公司向该主播支付的税前收入(不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310000-7000)÷(1-40%)


=505000元


D公司向该主播支付劳务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05000×40%-7000


=195000元


D公司向该主播支付的劳务费若要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公告)的规定,还需该主播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即便D公司取得了该主播开具的发票,由于该支出属于佣金支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D公司也只能按收入金额的5%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无法全额税前列支。


D公司不是电商平台,也不是电商平台的运营主体,不需为该主播代办增值税。该主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该主播自行申报缴纳。


六、给个人支付的其他所得如何扣税


【案例】自然人甲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自己的旧项链,包邮价格2000元。自然人乙通过该平台购下该项链。电商平台在乙确认收货后,扣除1%的技术服务费,将1980元货款打到甲的个人账户。


1、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的规定,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才能按照公告所列示的公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从平台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利息所得)该如何代扣个税,文件没有规定。


自然人甲通过该电商平台获取的所得是销售旧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电商平台向甲支付财产转让所得,不能适用上述公告所列示的公式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没有最新政策的前提下,平台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甲的个人所得税(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平台企业并未履行该扣缴义务)。


2、增值税如何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的规定,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不仅限于劳务,理论上还包括个人提供的租赁服务、贷款服务、撰稿服务、特许权服务),平台企业才为个人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


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属于服务,平台企业不需为个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当然,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按照《增值税法》,均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即便平台不代办、个人不申报,也不会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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