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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如何规避公司的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5-07-21 17: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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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示重点关注开具和取得发票、账簿凭证管理、申报缴纳税款、履行扣缴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股权转让、注销税务登记等七类涉税事项。

第四章 履行扣缴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如遇法定休假日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 首次向自然人支付所得,在核对准确自然人身份信息后,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准确的身份信息。及时维护员工变动信息,确保在次月扣缴申报中数据准确。

购买劳务时,如提供劳务方为自然人,应准确记录自然人身份信息以及联系方式,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及自然人代开发票金额支付劳务报酬,并于次月15日内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防范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风险。

第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当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当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提前将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合同信息进行采集或者变更。



第五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规适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策理解,确保各个环节的信息传递顺畅,反映企业真实情况。
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和专业性争议解决机制,在享受优惠政策和日常管理中发现与政策规定不符等情况时,主动进行申报更正以及相关税收补缴事宜,确保涉税处理无误。
第二十四条 妥善保管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留存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的核查。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分别留存备查。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权转让是企业融资和优化股权结构的重要资本手段,企业通过明确可能承担的纳税义务、合理规划转让时机、准确评估股权价值、完善合同条款、及时履行税务申报义务、注意反避税条款以及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等措施,有效规避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错误,确保纳税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股权转让前,股权受让方对标的股权进行全面多维度的尽职调查,可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确保估值的准确性。
股权转让双方签署条款完善的股权转让合同,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受让方关注股权出让股东有无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或者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如果未考虑到出资瑕疵而受让相应股权,可能存在受让价款高于实际股权价值的情况,甚至在受让股权后出现潜在纠纷。
第二十七条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或者不当目的,签订两份转让价格、转让条件等交易条件内容存在差异的“阴阳合同”,可能会致使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而造成损失,还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风险,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财务部门应当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第七章 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当接受处罚。
第三十条 符合特定条件或者持有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的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司法程序并不停止企业对应所属期的纳税申报义务,企业应当避免因存在连续未申报记录而影响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持有防伪税控设备的企业应当同时上缴防伪税控设备。
第三十二条 在清算过程中,企业应当处置存货和固定资产、结算往来款和未分配利润并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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