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区分
1、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哪一个在先?哪一个在后?哪一个更有效?
股东协议在先,股东之间坐下来,说要干一个大事儿,签个协议,所以在这里我把它称为先合同协议。
公司章程是什么时候出现?是在准备去注册公司,已经走出家门去办证的路上了,都商量好了,那时候,是后合同协议。
所以,得出来的结论就是,如果这两个协议对于同一个条款有冲突时,适用哪一个效力?肯定是“后”合同的效力嘛,毕竟对外公示了,宣告天下了。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2、股东合作协议有约定但章程无约定的,股东合作协议可作为章程条款准用,比如:分配利润。
这个跟前一个有什么区别?前一个说的是《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对同一个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是约定不一样,这里是说一个有约定,一个没约定,那肯定是以有约定的从约定。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区别是什么?
可以这样理解,一个公司只有一份公司章程,但可以有无数份章程修正案,那就说明了什么问题?说明了只有一份的更尊贵啊!为什么更尊贵?因为只有一份嘛...《影响力》一书提到的稀有性原则,但其实,是因为公司章程是全体所有股东签署的,而修正案,按照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只需要2/3股东签署即可,从这个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去理解背后的法理。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特别注意的是,后加入股东不受(初始)股东合作协议约束但受章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