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税务检查中两个问题:“刷单收入”与“还原收入超过小规模”的处理
一、刷单收入是都需要剔除
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税收实践中都是需要剔除的,但是企业需要提供刷单相关的凭证、资料。
电商企业为了在电商平台上取得更靠前的推送位置,通常会采取刷单的行为,并不实际开展货物销售,只是由刷单人员配合,虚下订单、虚走资金、虚发物流。电商企业收取刷单人员支付的资金后,需要把相关资金加上一点“刷单费”还给刷单人员。
刷单行为不是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但刷单行为中,由于交易属于完全虚假,并没有真实的货物销售,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同理,由于非增值税的应税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要电商企业建立刷单台账,保留支付凭证,应当将刷单金额从收入中剔除。
但是如果企业没有能够留存刷单相关的凭证、资料,不能证实相关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就存在被认定为企业收入,并调增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的可能。
目前税务部门公布的税案通报中,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也都是剔除了刷单收入的。
二、还原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超准怎么办?
这个怎么说呢,在纳税评估与税收稽查中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在自查补报工作中就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针对黑龙江国税的回复中有明确提到: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所以理论上而言,因为你隐瞒收入了,所以税务机关没办法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因为没办法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所以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但是,这个规定明显他喵的对合规纳税的企业不公平呀。所以面对金额超过500万的,我的看法是就得通过加收罚款的方式来保障公平,要不然人家那些不瞒报收入的很亏呀,法律一定得保护守法者难为违法者才对。